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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条 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统计、监察部门,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地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保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奖励,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减排核算、核查等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须报经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六条 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例会、通报情况、协调研究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政发〔2007〕70号文件确定的部门责任分工,每半年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全面报告本部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松花江规划工作落实完成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由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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