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纳入到省委对各地市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到省政府对各地市年度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
第六条 松花江流域内各地市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与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减排考核与流域污染防治考核相结合,减排工程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相结合,减排重点措施与流域污染防治重点相结合,减排技术与流域污染防治技术相结合,减排部门联动机制与流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相结合。
第七条 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负责实施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动态管理和及时调度、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具体方法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和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任务完成落实情况和规划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调度,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按具体规定要求按时上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督查,由省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半年度和年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主管部门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