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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黑政发[2008]44号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批复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黑政发〔2006〕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全省各级政府。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农垦分局,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从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制、狠抓减排重点项目落实和责任落实、大力加强执法监管等方面制定和落实综合推进措施,保证完成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减排相关能力建设,保证资金投入,促进和监督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提高认识、落实具体措施、保证减排项目进度。

  第四条 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年度削减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明确削减项目。年度削减计划及削减项目名单、完成时限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环保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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