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
排污单位委托省环保厅认定的有资质的监测站,每月监测1次COD、SO2和流量,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所在地环保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将COD和SO2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间同上。
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每季度进行一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COD和SO2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及运营管理
当地环保部门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将验收监测技术报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后报省环保厅批准。验收监测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和《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交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营。
第八条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进行,当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则从本次比对实验时间上推至上次比对实验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抽测,当抽测结果与当地环保部门比对实验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环保厅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