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黑政发[2008]44号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环保部门和企业职责
(一)省环保部门。
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公布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核定国控、省控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建立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负责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各地市环保部门。
制定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本辖区环境监测站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定COD和SO2的排放量,并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三)排污单位。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每月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COD和SO2数量。
第四条 监测项目
废水污染源:流量、COD。
废气污染源:流量、SO2。
第五条 监测要求及频次
(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
由排污单位实时向环保部门传送COD和SO2浓度以及流量。
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比对实验,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比对实验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