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黑政发〔2008〕44号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统计内容与时限
(一)统计内容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二)统计时限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地市环保主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保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统计数据确定原则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地市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保主管部门。
(一)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和省环保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