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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开源集团东部热力公司替代工程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开源集团东部热力公司替代工程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8]106号 2008年5月7日)


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2007年第87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确定事项,决定拆除开源集团福州路供热站的烟囱,由华电热力公司为其提供热水,青岛热电集团为其提供蒸汽,替代其原有的热源。其蒸汽和热水的结算价格本应根据运行成本重新制定,但鉴于目前国家宏观价格调控政策和物价形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近期对政府管价项目的价格一律不得调整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源集团东部热力公司替代工程的供热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即:蒸汽每吨105元,热水暂按热值折算每吉焦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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