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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岗位培训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每两年应组织城市公交企业进行岗位轮训。

  (二)加强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组织稽查人员对公交企业运营中的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行车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情况向公交企业和社会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稽查人员要向当事人出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稽查证。

  (三)完善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市民投诉电话,开通公交政务网,鼓励市民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监督城市公交企业履行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管理措施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订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督促公交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公交企业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制订本地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公共交通客运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和调度运力,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三)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交通事故和停运等事件一旦发生,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迅速将基本情况报告上级部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详细情况,不得隐报、瞒报。对在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由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切实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督促公交企业关心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及时帮助公交企业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监督公交企业按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切实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城市公交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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