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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2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给予适当支持。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4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省及省以下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同级财政要视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5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省上市后备企业,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委、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要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

  (五)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

  (六)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企业上市后,省政府对每户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由省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奖励,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优先予以考虑。省政府和各市、州、县政府要整合财政资金设立本级企业改制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对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期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给予补贴,分担企业上市成本,并对上市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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