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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三、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大做强。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准确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在规范运行和不断提升公司质量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优化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创新思维,拓宽视野,切实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遴选出来,不断充实、优化上市后备资源库。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平台建在省发展改革委,入库的企业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相关部门推荐。

  (三)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公司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市(州)、省相关部门推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会同省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确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或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工作部门,下同)受理。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级财政、科技、经委、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州)、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及人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省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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