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网站发布信息主要包括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等信息。
第八条 网站信息发布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反映卫生改革发展的主旋律,并注重时效性、准确性、指导性、完整性。
第九条 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卫生厅制定或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卫生厅的机构设置及职责;由卫生厅负责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及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等;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向社会宣传全省卫生工作发展的现状、取得的成绩及采取的措施等;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在网站上发布信息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填写《辽宁省卫生厅网站发布信息登记(备案)表》(附件1),由省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上传、发布。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应及时更新所负责栏目的内容、信息。拟发布信息,须填写《辽宁省卫生厅网站发布信息登记(备案)表》,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发送至省卫生信息中心专用信息接收邮箱:lnswsxx@126.com。
第十二条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需要在卫生厅网站发布信息,须填写《辽宁省卫生厅网站发布信息登记(备案)表》,报送相关主管处室审核后,发送至省卫生信息中心专用信息接收邮箱:lnswsxx@126.com。
第十三条 转载其他网站信息须经信息内容涉及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发布。原则上只转载主流正规媒体的信息,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三章 业务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拟开展的网站业务应用(含专题栏目、服务器空间及宽带资源的利用等),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后,填写《卫生厅网站业务应用审批表》(附件2),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网站框架和栏目的调整,由各处室提出要求或建议,由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单位的外部网站需与卫生厅网站进行链接的,要填写《在辽宁卫生信息网建立网站链接申请表》(附件3),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卫生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