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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卫字〔2008〕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好辽宁省卫生厅门户网站(即辽宁省卫生信息网)的作用,依据《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卫生厅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好辽宁省卫生厅门户网站(暨辽宁省卫生信息网)的作用,保障其规范、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依据《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卫生厅门户网站(暨辽宁省卫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站”)中文通用网址为“辽宁省卫生厅”,英文域名为www.lndoh.gov.cn,ICP备案号为07008077。
  第三条 网站主要用于卫生厅机关发布政务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开展与公众互动交流等,是展示全省卫生系统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卫生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审批,不得使用本网站发布任何信息及开展任何业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办公室负责网站的业务管理与指导,负责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的保障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规划财务处负责网站的总体规划与建设;省卫生信息中心承担网站的技术保障任务。
  第五条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和厅机关各处室作为卫生信息的主要提供者,承担网站的内容保障任务。

第二章 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第六条 网站信息和相应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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