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8月18日以粤价〔2008〕274号发布)
第一条 为积极履行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处理价格争议时的调解作用,规范协调处理价格争议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之间发生的价格争议开展的调解处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之间的价格争议开展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第五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争议案件的调解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要求、事实及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一)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