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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辽卫字〔2008〕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作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新农合有关政策,2008年,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年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各级财政年人均补助80元。省财政综合考虑各市财力和农业人口情况,确定省对各市参合农民补助标准(含中央财政补助)。其中:沈阳市23元,鞍山市32元,抚顺市32元,本溪市29元,丹东市44元,锦州市51元,营口市42元,阜新市50元,辽阳市39元,铁岭市51元,朝阳市53元,盘锦市30元,葫芦岛市49元。继续落实《关于支持欠发达县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223号)规定,对全省10个欠发达县增加2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筹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2008年全部到位。大连市按中央财政补助政策执行。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一年或两年到位。2009年农民个人缴费必须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执行。
  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应在上年年末集中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核实农民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33号)有关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各地新农合结算年度要与财政年度相一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要按照新调整的财政补助标准计算全年补助资金,从4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医药费补偿比例。4月1日尚未执行调整后补偿比例的地区,要做好4月1日以后住院参合农民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将调整报销比例后对农民补偿金额和原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补偿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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