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4 责任追究
5.4.1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4.2对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3对受害者的赔偿等,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5.5 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 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要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现场快速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