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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停止使用的水源、供水设施的处理
  (1)被停止使用的水源、供水设施,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属于污染无法彻底消除的,依法予以关闭;
  ②属于已消除污染的,予以恢复供水。
  (2)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停止使用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5.2 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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