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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3.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
市、县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收治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以及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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