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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下级别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省卫生厅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省内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卫生监督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2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水样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或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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