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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由国务院及其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请求国家给予支援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3)跨省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
  (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
  (3)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4)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10万立方米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或较大范围内供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
  (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较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或局部范围内供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
  (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病例2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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