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38号)
各市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因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污染生活饮用水,短时间内使水质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发生改变,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限值或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