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和备案制度,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本区实际,由本级政府决定事先审查或者发布后报本级政府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先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8年开始,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行政执法体制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积极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在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制度,2009年开始全面推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继续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依照《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到期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注册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方予以注册行政执法证件。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在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