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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怀化、娄底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永州、怀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怀化、娄底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8〕93号)


怀化、娄底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8]8号)精神,结合你们各市召开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经研究,同意你们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当提高,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后,你们应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户都应足额征收,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你们应切实加强监管。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由你们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一:怀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附件二:娄底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一:
  怀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
征收标准0.550.650.650.7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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