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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卫监秘﹝2008﹞52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来,一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规范,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未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价,或分析和评价不具体、不规范;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未对受评价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或评价不具体、不规范;一些卫生行政机关在批准“预评价报告”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也未对上述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和审核工作流于形式,职业卫生监管存在漏洞。为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卫生审查工作,我厅强调如下:

  一、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已经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尽可能由原编制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预评价报告必须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重点做出详细、准确的评价意见;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必须对受评价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情况,重点做出详细、客观、准确的评价表述和评价结论。

  三、对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规定,未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未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行政机关应责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予以纠正。否则,不得批准预评价报告书、不得组织对该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于符合规范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机关审核后应以公文形式予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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