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财会部门保管的与之有关的凭证、帐簿、报表,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本单位的建设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内部监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招标发包、逃避管理或串通投标、私下交易、索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工程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符合代建制要求的项目应积极实行代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卫生厅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