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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廉政责任与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和出库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宗材料和甲方供应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采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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