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由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行筹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上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得突破。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预算内专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报省卫生厅安排进行竣工决算审查,投入较大的公益性项目还应报省财政厅进行决算审查。全部由建设单位自行筹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安徽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将其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