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卫计〔2008〕62号)
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季报表,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计划财务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中央和(或)省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从投资意向、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程建设程序依次进行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报省卫生厅审定。中央和(或)省级预算内专项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或省规定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须报经省卫生厅初审后,专文送省发改委审批。重大或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还须报省卫生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