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情况说明等;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协议;
3、拟转让、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清册;
4、《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
(二)审批。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省卫生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各单位应当委托省财政厅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卫生厅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省卫生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手续,并将资产处置时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报送省卫生厅。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自行处置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再划解至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冲减资产评估费用及有关清理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并凭省卫生厅或省财政厅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三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技术鉴定,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技术鉴定意见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