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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属单位内部借用的,按照领用手续办理;属外单位借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单位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贵重、精密仪器和专用医疗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或其他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坏、损失处理及赔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使账账、账卡、账物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发现盘盈、亏损等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卡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经审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划拨等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条 省卫生厅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或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一)申报。由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相关凭据、报表和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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