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射线装置、大型医疗设备等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配置,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增加、验收、登记、入库和领用制度,对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调入、接受捐赠或者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者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或部门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各单位在日常医疗卫生事业活动中对所有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账物分开、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财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合理、有效使用和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制度。对验收入库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对配备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和单位出具移交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