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政补助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还应负责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提取修购基金以及修购基金的管理工作;
(九)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指导,做好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有关的财务监管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医疗卫生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车库、地下设施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用于医疗卫生科研、教学、疾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康复、卫生监督等,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专用车辆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及医疗卫生人员办公用家具、用具、病员用品、电气机械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专用软件、体育设备、娱乐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标本是指各单位供医疗科研、教学用的保持实物原样的动物(人体)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历史文物、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完成额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在建设期间分期、分批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