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处置事项;
(四)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
(五)组织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财务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处置决策工作;
(七)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帐、卡相符;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报批手续的审核;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事项报批手续的审核;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投资收益的处置;
(七)负责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