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卫计[2008]65号)
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物权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处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和监督;固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以及固定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