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卫计[2008]6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除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应逐步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

第二章 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用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