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控制债务规模:
(一)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大额借贷债务发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工作,并通过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支出申请、审批、审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要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对有关借款和应交款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和交纳。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会计监督。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
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三)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落实会计电算化安全的基本措施,加强电算化系统的审计与监督;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电算化业务素质,推动医院会计电算化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真实客观做好各项收入、支出记录、核算,加强各项流程的稽核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单位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