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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执行。
  (五)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符合配置规划、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计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五条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医疗机构不得以国家资金和科研经费等从事投资活动,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非国有债券投资业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价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领导集体决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负债是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是医疗机构对其债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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