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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各医院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根据国家规定,医疗机构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公款私存或以储蓄存折的形式存取;要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及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与银行的往来账务定期核对存款数额。
  第二十条 应收和预付款项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和预付款项额度和占用时间,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催收和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必须建立健全药品出入库制度。药房要争取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第二十二条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要合理确定库存物资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一)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要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按账面原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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