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卫计[2008]74号)
厅直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
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在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