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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8〕158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青岛电厂1-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25.2元(含脱硫加价,下同);
  2.黄岛电厂一期1、2#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3.4元;二期3、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32.3元;三期5、6#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2.4元;
  3.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意见另行公布。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1.本次电价调整,适当调整了销售电价结构。“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同价;拉开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一律调整为每千瓦时1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2.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公布。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五、本次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

  二○○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

用   电   类  别

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时)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0.5469

 

 

1千伏及以上

0.4929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8045

 

 

1-10千伏

0.7945

 

 

35-110千伏

0.7845

 

 

三、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934

30

20

35-110千伏以下

0.6834

30

20

110-220千伏及以上

0.6734

30

20

1、电石、电解烧碱、

合成氨、电炉黄磷

1-10千伏

0.6834

30

20

35-110千伏以下

0.6734

30

20

110-220千伏及以上

0.6634

30

20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1-10千伏

0.3332

30

20

35-110千伏以下

0.3282

30

20

110-220千伏及以上

0.3192

30

20

四、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970

 

 

1-10千伏

0.5910

 

 

35-110千伏

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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