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8〕158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青岛电厂1-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25.2元(含脱硫加价,下同);
2.黄岛电厂一期1、2#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3.4元;二期3、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32.3元;三期5、6#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2.4元;
3.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意见另行公布。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1.本次电价调整,适当调整了销售电价结构。“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同价;拉开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一律调整为每千瓦时1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2.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公布。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五、本次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
二○○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
用 电 类 别
| 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469
|
|
|
1千伏及以上
| 0.4929
|
|
|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 不满1千伏
| 0.8045
|
|
|
1-10千伏
| 0.7945
|
|
|
35-110千伏
| 0.7845
|
|
|
三、大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0.6934
| 30
| 20
|
35-110千伏以下
| 0.6834
| 30
| 20
|
110-220千伏及以上
| 0.6734
| 30
| 20
|
1、电石、电解烧碱、
合成氨、电炉黄磷
| 1-10千伏
| 0.6834
| 30
| 20
|
35-110千伏以下
| 0.6734
| 30
| 20
|
110-220千伏及以上
| 0.6634
| 30
| 20
|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1-10千伏
| 0.3332
| 30
| 20
|
35-110千伏以下
| 0.3282
| 30
| 20
|
110-220千伏及以上
| 0.3192
| 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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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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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5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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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 0.5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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