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换发教育机构《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通知
(湘价函〔2008〕114号)
各有关单位(学校):
根据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机构收费秩序,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出的湘价教[2008]106号文件,我局定于今年9月起对省直各教育机构已在我局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重新清理,换发新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将本单位(学校)现行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并携带有关收费依据来我局教育收费管理处办理换证手续(已在各市州办理的《服务价格登记证》仍由当地物价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