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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5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五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按照规定参加各种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学贷款、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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