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准确把握低丘岗地改造涉林政策。充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和森林资源清查成果,以土地、林地利用现状图作为确认改造前地类的基本依据;对于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发生地类变更的,由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共同认定。作为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经审查批准立项,实施过程中涉及林木采伐的,由项目所在地林业部门按限额采伐管理权限,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三是切实保障“双低”改造资金投入。从2008年至2014年,低丘岗地改造每年完成45万亩左右,原则上按照开发低丘岗地新增耕园地的面积和质量确定投资规模,亩平投资一般控制在2000元左右,资金来源2008年以省级使用的耕地开垦费投入为主,从2009年起,省、市、县按比例投入,其中省投入占60%,市、县投入占40%。低产林改造每年完成75万亩左右,省财政每年从政策性转移支付中安排1亿元,省林业局每年落实5000万元的项目配套投入。
四是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低产林改造。要在明晰林权、落实造林主体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公司企业、民营业主、造林大户,以及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等,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多种形式,参与低产林改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低产林改造步伐。
五、严格管理,规范“双低”改造工作程序
低丘岗地改造坚持按项目运作,项目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选址应依照规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结合流域、水系,集中连片,利于规模开发。选址须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省林业局审核,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立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要征求群众意见,进行专家论证。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要落实项目公示制,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项目法人制,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一般为县(市、区)土地整理机构;落实项目招投标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落实项目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低产林改造要严格按林业工程规范管理,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做好现场勘察、设计审批、种苗配置、工程监管、检查验收等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商省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六、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双低”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