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制定“双低”改造规划
低丘岗地改造重点在鄂北岗地、大别山区、鄂东南丘陵地区等坡度在25°以下的低丘地区实施;低产林重点改造坡度在25°左右,立地条件较好,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多代萌生、管理粗放和遭受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林相残破的林分、无培养前途的“小老树”林。“双低”改造区域不包括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区域,不包括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迎水面和水源地保护区域及土壤地理条件差,地质灾害频发,生态环境脆弱等区域。
低丘岗地改造要坚持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耕则耕的原则。对于土层厚、水源有保障、地块相对平整、交通便利的,宜规划为耕园地;水土流失易发区,生态环境脆弱,立地条件较差的,宜规划为林地或草地。低产林改造要坚持生态优先、适地适树、良种良法、优化结构的原则,建成速生丰产用材林和高效经济林。
有低丘岗地资源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双低”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详查、森林资源清查等成果资料,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大调查,查清低丘岗地和低产林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条件、利用状况、适宜用途等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相关数据库。
低丘岗地改造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具体编制工作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担,规划应征求发展改革、林业、财政、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低产林改造按照《湖北省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文本,经省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四、明确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开展“双低”改造的积极性
一是妥善处理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问题。坚持民主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依法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低丘岗地改造后的土地应落实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应优先考虑项目所在地农民,以原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结合土地二轮延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认真落实低丘岗地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低产林改造后的林地应落实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权改革政策。改造后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经营,提倡兴办家庭林场和茶果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