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局机关提供的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的信息: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2.与尚未办结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执法公平、公正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域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4.其他需局主要领导批准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对外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属于主动对外公开范围的信息,业务处室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业务对口处室应当给予指引。
第十二条 对外公开的事项与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发布处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事实不相符合的,业务处室应当及时与局新闻发言人通报,公开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局机关成立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政务(政府信息)相关工作。局机关实行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领导按其职责负责本处(室)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指定人员负责本处室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协调、制度制定、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局纪检组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负责局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