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对外公开政务事项与政府信息:
1.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4.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目录及办理情况;
6.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9.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及相关监督制度;
10.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1.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二)对内公开事项与信息:
1.各种会议制度、督办制度、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2.来信来访处理情况;
3.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4.机关“三定”方案、职位配置情况;
5.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6.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
7.局系统内部组织开展的政风行风测评情况;
8.其他应当内部公开事项与信息。
第八条 主动对外公开政务事项与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处室经办人员按本规定或局领导的决定、指示,提出事项与信息公开要求,并对需要公开的事项与信息进行核实;
(二)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事项与信息的内容以及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处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五)发布事项与信息的处室对所公开的内容存档。
第九条 公开的事项与信息可以根据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它相关会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等;
(六)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