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办〔2008〕82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民便民的机关作风为目标,把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成为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的政府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的相关政务事项和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项相关信息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包括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
第五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准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公正、规范、便民、便于监督。
第六条 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动对外公开事项与信息、对内公开事项与信息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