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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支付〔2008〕1号)


支付局各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督查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政务督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督查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政务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力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事项范围
  1.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2.财政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3.上级机关批示、交办事项;
  4.支付局重点工作目标;
  5.支付局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6.支付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7.其它需督查事项。
  第三条 政务督查事项的督办
  1.综合处应于督查事项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督办通知单(附件1)的形式通知承办处室,同时登记台账。局领导直接交办给各处的工作,需进行督办的应到综合处统一办理督办手续。
  2.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期满前两天将督查事项完成情况报综合处,由综合处即时上报局领导审阅。
  3.局领导签署督查事项办结意见后,由综合处负责即时通知承办处室,并登记台账。局领导如对办理结果有批示意见,不应将督查事项标注为已完成,而要及时将新的批示意见转达给承办处室继续办理,续办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四条 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要求
  1.政务督查工作是支付局创建“高绩效机关”,提高执行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处室应高度重视,确保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做好督查工作。
  2.承办处室负责人作为承办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及时督办,确定具体承办人和办理意见;对由多个处室协同完成的督查事项,主办处室要牵头负总责,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3.办理时限从承办处室收到督办通知单当日起算,至办理情况送局领导审阅日至。督查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具体办理时限则按规定时限)。特急事项必须特事特办,当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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