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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和分级督办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和分级督办机制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8〕15号)


市安委会有关委员单位,各区、县安委办,各控股(集团)公司:
  2007年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来,明确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级责任和三级督办机制,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市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建立四级责任和三级督办机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四级责任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市、区(县)和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四个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负有全面责任。应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和各项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涉及多因素且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说明隐患危险情况、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隐患治理负有支持、督促、报告责任。要认真研究处理本行业事故隐患,应由单位解决的,要督促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应由主管部门安排解决的,要纳入治理改造计划,并保证整改资金的落实。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或责任主体单位不明确、隐患后果将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应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隶属关系,分报市、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各区县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地区隐患治理负有协调、监督、报告责任。要监督、推进本地区隐患治理工作,协调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按规定时限向区(县)安委办报送阶段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对构成社会公共安全威胁、涉及市有关多职能部门的重大及潜在隐患,应分报区(县)安委办及市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区(县)安委办应综合汇总后专题向市安委办报告。
  市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监管系统隐患治理负有组织、监督、协调、报告责任,应该结合本市的实际,拟定年度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提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监督本系统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检查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与实效。协调、推进本市和本监管系统重大及潜在隐患的治理。按规定时限向市安委办报送阶段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对构成社会公共安全威胁、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的重大及潜在隐患,应明确责任,积极协调落实财政资金支持,并报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二、建立三级督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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