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8〕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省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征收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10%-30%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交。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