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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启用“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专用章”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启用“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专用章”的通知
(湘价函〔2008〕130号)
各处、室、所、队、中心:
经2008年7月8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专用章”,印模附后。今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其他经局案件审理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省物价检查所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和决定,经分管或协助分管检查工作的副主任审核,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加盖“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专用章”存入案卷,作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的法定依据。
附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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